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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劳务者不慎摔伤
法官倾情调解化纠纷
近日,景泰县人民法院成功化解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在法官耐心细致地调解下,双方当事人从最初的剑拔弩张、各执一词,到最终自愿达成赔偿协议并履行完毕,真正实现了矛盾纠纷的实质性化解,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一致称赞。
案情简介
案情简介
年6月初原告白某经中间人陈某介绍受雇于被告某农业公司给果园内梨子套袋,双方口头约定日工资元,由公司发给中间人陈某,再由陈某支付给白某。6月9日,白某在给梨套袋时从站立的梯子上摔落,某农业公司当即派人与陈某一起将白医院急诊治疗,后医院,共住院11天,期间共计花费医药费余元,陈某垫付0元。医院诊断白某为左肘关节脱位、左尺骨鹰嘴骨折、左肱骨外上髁撕脱性骨折。后经司法鉴定,白某左上肢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误工期评定为90日,护理期评定为50日。
原告白某就各项费用向二原告主张赔偿,但多次协商未果,遂将某农业公司、陈某诉诸法院,请求判令二被告赔偿支付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司法鉴定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69元。
调解过程
办案法官接手案件后采用“背靠背”的调解方法,先是跟被告某农业公司、陈某了解不愿支付赔偿款的原因,在交流过程中办案法官了解到二被告对案件发生的事实及白某因伤致伤残、治疗情况等均认可无异议,但分歧在于,白某请求赔偿的各项费用以及赔偿责任的分担如何确定。某农业公司负责人辩称与原告不存在劳务合同关系,应依据个人之间的劳务关系,按照各自过错承担责任。被告陈某则是辩称白某与其不存在劳动关系,自己虽为原告发放劳务费用,但生产工具的提供、现场安全保障均由被告某农业公司负责,其只是组织雇工向某农业公司提供劳务的介绍人。
在掌握双方分歧后,办案法官将双方当事人传唤至法院展开面对面调解,调解过程中首先向双方当事人阐述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人体损伤伤残各个等级的赔偿标准、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的相关法律规定等,其次分析双方存在的过错,白某从梯子摔下,接收劳务一方应须承担侵权责任,同时白某自身也负有谨慎注意的义务,并从情理角度让双方尝试“换位思考”。经过办案法官的耐心释法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某农业有限公司赔偿原告白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含伤残鉴定费)共计10万元。后办案人员回访白某,白某认可已经收到某农业公司调解确认的全部赔偿款项,至此,该起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用工形式也呈现多样化,在提供劳务受害类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由于缺乏安全意识导致损害发生。为防范此类案件发生,雇主应当按照安全生产生活标准为雇员提供安全措施和设施,并尽量为施工车辆和雇员购买保险,有效转移可能存在的风险,增强责任承担能力;雇员应提高自身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做到规范施工、安全施工。
供稿:张平吉
原标题:《提供劳务者不慎摔伤法官倾情调解化纠纷》